志願工作者又名義務工作者、義工或志工,是指一種助人、具組織性及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。   志工可以定義為三種類型: 第一種是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,當中指志工沒有收取任何報酬,並以自由意志奉獻自己從事福利、心理健康及社區發展等方面的工作;   第二種是具組織性的利他行為,當中指是以幫助他人或對環境有益的活動,並能在各個領域直接幫助他人;   第三種是基於社會公益的參與行為,是回應社會責任及態度的一種行為,當中並不求回報。   前幾個月參加了台北縣政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的志工組織,對我而言,這是一個利人又利己的事情。利人:幫助縣政府推動數位生活化,幫助偏遠提高台北縣民的數位生活水準。利己:在自己空閒的時間內,做一些有意義,有成就感的事情,而不致於空虛。基本上,我是為了「利己」才去做這個。   縣政府有規定,做滿40個小時,才可以領志工手冊,就是一個證明啦。不過都過了幾個月了,我還沒有做滿40個小時。畢竟,我自己也有私事要做,也要休息的。   志工,本來就是一個自願服務,當我想要做的時候,想要服務人群的時候,我去做。當我累的時候,當我沒有空的時候,我就不去。   但是我發現我身邊的幾個志工,一直想要達到40個小時,還有人說:「沒有到40個小時,滿嚴重的耶」,我不懂嚴重性在哪裡?!其他人做志工的目標是什麼?為了志工手冊?為了志工證?我只知道,我做志工,是為了充實自己。並且,你生活豐腴的時候,才有能力給予,如果自己的生活都沒有顧好,又何來的心思去服務其他人?   我一直被身邊的人催著要我完成40個小時,但是我覺得我是為了「自己」去做志工,而不是為了志工證或者其他的榮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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